2019年7月,來自深圳的27歲女子文彭(化名)在華山被單獨殺害。今天(1月8日),我從陜西渭南中級人民法院和被害人家屬律師事務所了解到,一審判決已經下達。判決顯示,被告人楊因故意殺人、搶劫、強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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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來自深圳的27歲女子文彭(化名)在華山被單獨殺害。今天(1月8日),我從陜西渭南中級人民法院和被害人家屬律師事務所了解到,一審判決已經下達。判決顯示,被告人楊因故意殺人、搶劫、強奸被判處死刑。
根據《新京報》之前的報道,27歲的文彭(化名)住在深圳。她的男朋友說她這次是獨自旅行,主要是為了放松。后來,文彭的尸體在華山仙游風景區的一個隱蔽的山洞里被發現。華陰警方稱,文彭被殺后,一名90后楊曼自首,稱他在仙游景區偶遇一名單身女子,搶走了她的手機和其他財物。警方發現了死者的尸體并進行了調查,調查結果與犯罪嫌疑人楊的供詞一致。
此案于2019年12月13日審理。犯罪嫌疑人楊被控搶劫罪、強奸罪和故意殺人罪。在法庭上,被告楊對搶劫和強奸的指控沒有異議,但否認"故意殺人"的指控。在這次審判中,楊的家人和受害人的家人都不在場。
今天(1月8日),我從陜西渭南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一起深圳女孩獨自前往華山的謀殺案一審判決已經通過。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楊被判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搶劫的,處四年有期徒刑,并處5000元罰款;因強奸罪,他被判處五年監禁,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罰款5000元。
1。死刑執行前,人民法院可以允許罪犯會見其親屬或者近親屬申請會見罪犯。
2。人民法院應當在執行前3日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監督執行。
3。在執行死刑之前,指揮執行的司法人員應當核實罪犯的身份,即認真核對被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基本犯罪事實等信息,確保被執行人是判決或者裁定認定的死刑罪犯,防止錯殺;他們還會詢問罪犯是否有遺言和遺書,并做好書面記錄,然后交給執行人員執行。
4。應宣布執行死刑,禁止街頭游行或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
5。死刑執行完畢后,法醫應當核實罪犯確實已經死亡,在場的書記員應當制作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報告死刑執行情況(包括執行前后的照片)。
死刑的執行和執行之間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對于一些死刑判決,如果緩期執行,緩刑將持續兩年。如果立即執行,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死刑適用對象和核準程序,死刑緩期執行]死刑只適用于犯罪極其嚴重的罪犯。對于應該被判處死刑的罪犯,如果他們不必立即被處決,他們可以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死刑應提交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決定的除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批準。
第五十條死刑緩期執行,沒有故意犯罪的,兩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如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兩年期滿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故意犯罪,情節嚴重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后執行死刑。故意犯罪不執行死刑的,應當重新計算死刑緩期執行,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