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州殯儀館失火】1月9日,河北晉州殯儀館發生火情。晉州市殯儀館表示,9日當天火葬場確實發生火情,目前明火已被撲滅,消防員仍在現場排查,“起火原因尚未確定,但并非是網傳的爆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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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州殯儀館失火】1月9日,河北晉州殯儀館發生火情。晉州市殯儀館表示,9日當天火葬場確實發生火情,目前明火已被撲滅,消防員仍在現場排查,“起火原因尚未確定,但并非是網傳的爆炸”。
據網友發布的視頻顯示,現場冒著濃煙,部分家屬捂鼻跑出9日晚。
石家莊消防表示,接到警情后消防員趕赴現場處理,現已撲滅明火,現場無人員傷亡,起火原因仍在調查。
另悉,晉州民政局工作人員稱,火情系殯儀館燒尸爐的油罐打火回火引起。
那么,該殯儀館工作人是否涉嫌失火罪?犯失火罪怎么判刑?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失火罪的構成要件
1、犯罪主體
失火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即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2、犯罪主觀
從犯罪主觀方面看, 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具體來講是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火災從而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卻輕信能夠避免。這里疏忽大意、輕信能夠避免, 是指行為人對火災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 而不是對導致火災的行為的心理態度。實踐中有的案件行為人對導致火災的行為是明知故犯的, 如明知在特定區域內禁止吸煙卻禁而不止等, 但對火災危害結果既不希望, 也不放任其發生, 這種案件應定為失火罪。行為人對于火災的發生,主觀上具有犯罪的過失, 是其負刑事責任的主觀根據。如果查明火災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 如雷擊、地震等引起的火災, 則屬于意外事故, 不涉及犯罪問題。
3、犯罪客體
從犯罪客體上看, 該罪侵害的客體為社會的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從實踐來看, 本罪對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現為危害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 又危害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兩種情況。
4、客觀表現
從客觀方看,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引起火災, 造成嚴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為。首先, 行為人必須有引起火災的行為。失火一般發生在日常生活中, 如吸煙引起火災, 取暖做飯用火不慎引起火災。做飯不照看爐火, 安裝爐灶、煙囪不符合防火要求, 在森林中亂燒荒, 或者做飯、取暖, 不注意防火, 以致釀成火災, 造成重大損失, 就構成失火罪。如果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或擅離職守;或者在生產中違章作業或強令他人違章作業而引起火災, 則分別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重大責任事故罪。如果火災不是由于行為人的失火行為引起的, 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 不構成失火罪。其次, 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后果, 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僅有失火行為, 未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嚴重, 不構成失火罪, 而屬一般失火行為。最后, 上述嚴重后果必須是失火行為所引起, 即同失火行為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這一特征是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客觀根據。
犯失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實踐中,在失火行為造成了嚴重后果,構成失火犯罪的情況下,一般在法定的基本量刑檔次內給行為人裁量刑罰。也就是說,失火行為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量刑檔次內裁量刑罰。但是,在失火行為造成了嚴重后果的前提下,綜合考察分析犯罪行為人主客觀方面的情況,如果情節較輕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一量刑幅度內裁量刑罰。這是特殊的量刑幅度,適用于“情節較輕的”這種情況,如果綜合考察分析犯罪的主客觀方面的情節,不屬于情節較輕的,則只能在基本的量刑幅度內裁量刑罰。至于何為情節較輕,不能只看一個方面的情況,而應該綜合分析主客觀諸方面的情況,然后進行整體認定。這些情況主要包括:
(1)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如是否屬于已滿16周歲末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是否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等;
(2)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如行為人的一貫表現,犯罪后的態度等;
(3)犯罪客觀方面的情況,如犯罪造成的具體損害情況,犯罪的時間、地點,犯罪侵犯的對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