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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

吉林省甘安市如何應對重大交通事故

2020年4月15日5時30分,在甘安縣503公路286公里處,一輛由西向東行駛的奧迪轎車和一輛由東向西行駛的羚羊轎車被刮擦后,奧迪轎車與一輛由東向西行駛的小貨車相撞,導致小貨車起火,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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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甘安市如何應對重大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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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4月15日5時30分,在甘安縣503公路286公里處,一輛由西向東行駛的奧迪轎車和一輛由東向西行駛的羚羊轎車被刮擦后,奧迪轎車與一輛由東向西行駛的小貨車相撞,導致小貨車起火,造成11人死亡,5人受傷。

    事故發生后,甘安縣立即帶領有關領導趕赴事故現場,協調各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事故現場已得到處理,傷者已被送往醫院。

    如何處理重大交通事故?

    吉林乾安交通事故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怎么處理?

    一、事故單位發生事故后,必須做到:

    1.立即向上級歸口管理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報告重特大事故的發生情況,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報告。

    2.在24小時內寫一份事故報告,并向本文第1項所列部門報告。

    3、涉及軍民雙方的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單位發生事故后,必須成立并將重大事故的發生情況報告當地駐軍總部或最高軍事機關,并應在24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上報上述單位。

    二、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單位;

    2.事故簡史、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對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

    三、事故報告單位

    特大事故發生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事故單位的隸屬關系,組織成立特大事故調查組,負責事故調查。

    四、事故調查組的職責如下:

    1、查明事故原因、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檢查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提出事故處理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4、提出處理事故責任人的建議;

    5、檢查控制事故的應急措施是否適當并落實;

    6、編寫事故調查報告;

    7.特大事故調查組有權了解事故情況,并向事故單位、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取得相關資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8.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干擾事故調查的正常工作。

    9、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應提交組織調查的部門。經組織調查的部門同意,調查將完成。

    五、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日常行為之一的,事故調查組可以完成討論,由有關部門或單位對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隱瞞重大事故發生情況,謊報或故意拖延報告期的;

    2、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3、妨礙正常干擾調查工作的;

    4、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或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的資料和材料。

    處理重大交通事故的最后期限是什么時候?

    吉林乾安交通事故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怎么處理?

    一周快,一年慢。

    1.車輛臨時暫停期間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定,在交通事故處理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扣造成交通事故的車輛、嫌疑車輛、車輛號牌和當事人的駕駛證,但應當出具暫扣證明。因檢查鑒定需要,暫扣造成交通事故的車輛、可疑車輛、車輛號牌和行駛證的期限為20天。需要延期的,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期20天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重新認定申請后30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作出后,應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并分別發送給申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應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后5天內將重新認定決定通知各方或代理人。

    3、殘疾評估期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在處理結束后15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標準,在收到傷殘評定申請表后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評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重新評估申請后30日內作出重新評估決定。

    4、賠償調解期

    公安機關查明事故真相,認定事故責任,確定事故損失后,可以要求當事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損害賠償調解。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交通事故傷害,從治療結束或傷殘之日起調解;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調解應當自規定的喪事辦結之日起開始;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應當自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在調解過程中,當事人變更調解參與人的,調解的次數和時間應當連續計算;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調解的,調解期限應當中斷;重大、復雜交通事故的調解需要延長調解期限的,應當經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5.懲罰期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人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事故責任和事故后果進行處罰,并另行決定,共同實施。吊銷駕駛證的合并執行不得超過18個月。吊銷或者吊銷駕駛證的期限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計算。暫扣駕駛證處罰期滿,交通事故處理未完成的,應當交回駕駛證。

    6.申請復議的期限

    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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