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博社報道句子]2019年6月初,你可能在網上讀到這樣一篇爆炸性的文章,關于濟南農村商業銀行副行長彭博社用他的真名報道山東金融系統官員。“由于官員生活混亂,銀行損失了近30億元”,“濟南農業商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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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博社報道句子]2019年6月初,你可能在網上讀到這樣一篇爆炸性的文章,關于濟南農村商業銀行副行長彭博社用他的真名報道山東金融系統官員。“由于官員生活混亂,銀行損失了近30億元”,“濟南農業商業銀行領導的生活方式混亂,銀行資產損失了30億元”.這篇文章的內容讓許多吃瓜者認為一部反腐劇即將拉開帷幕。然而,從那以后的調查結果已經把情節扭轉了180度。7月2日,聯合調查組發布通知,否認文章中反映的所有問題,引起公眾強烈抗議。據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介紹,2020年1月6日,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對被告彭博尋釁滋事案進行了一審。法院公開判處彭博四年監禁,罪名是尋釁滋事。說這是一份報告實際上是誣告;據說這是一個很強的故事,但事實上它是虛構的.法院目前報道的情節大致給出了這樣一個結論。據報道,自2011年12月以來,原山東濟南馮潤農村合作銀行監事布隆伯格對自己的級別和待遇以及在隨后的農村商業銀行轉型過程中未能加入濟南農村合作銀行領導層感到不滿。他抱怨了很多。2019年5月,彭博社主動聯系并聘用了“網絡推手”王某(另一起案件已處理)。兩人合謀進行網絡炒作,花了12萬元編造了各種涉及濟南農業商業銀行領導的虛假謠言。布隆伯格對排名不滿意,處理了道聽途說和主觀臆測的不實材料,并通過網絡發布,包括動用12萬元水兵的案件,確實要承擔法律責任。此案也揭示了網絡水軍在當前輿論環境下令人憎惡和猖獗的本質:如果你給錢,你真的可以說它是假的;如果是黑的,你可以說它是白的;如果是看不見的,你可以用你的鼻子和眼睛說它,你還打著反腐和舉報的旗號,用正義的顏色抹黑個人恩怨。回到一審判決本身,布隆伯格因挑釁罪而非誹謗罪被判四年監禁,許多人對當地法院適用的指控表示懷疑。但是,從社會危害程度和犯罪性質來看,以散布謠言和操縱輿論為重點,適用尋釁滋事罪更為準確。首先,利用水軍散布謠言,誹謗企業和商業領袖,這種新型犯罪所造成的損害遠遠超出了原有誹謗的范圍。誹謗本身是自訴案件,原則上不應由司法機關起訴。誹謗侵害的對象也是當事人的名譽等個人利益,社會危害并不特別大。但現在在網絡輿論的舞臺上,水軍成了網絡的邪惡力量。打電話給朋友在網絡上發起了一波又一波的攻擊,集中在定點投機上,攻擊和投機的對象往往是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的企業或企業負責人,這顯然會造成相當嚴重的經濟損失。尤其是對金融機構來說,如果謠言失控,可能會導致銀行擠兌,甚至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這是任何人都無法承受的。因此,從刑事侵權的對象和社會危害的廣泛性和嚴重性來看,利用網絡戰散布謠言更符合“尋釁滋事”罪,構成——起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此前,“兩所高中”,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也明確表示“組織或利用網絡“水軍”威脅、侮辱、誹謗和騷擾網絡惡勢力”是此次打擊的重點目標之一。這表明網絡水軍已經成為一股不可忽視的“網絡惡勢力”。不要從“言論是否越界”的角度來分析這一嚴重罪行。在這種情況下,彭博與水軍勾結 那么,雇傭水兵來炒作和懲罰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呢?上述付費海報違法嗎? 雇傭水兵來炒作和懲罰的法律依據是什么?為郵寄付費是違法的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46條[侮辱罪][誹謗]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上款所述罪行只能投訴處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罪行除外。
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將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告知人民法院,但確實難以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任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威脅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行帶走或任意損壞或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擾亂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嚴重混亂的。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所列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答案是肯定的。“網絡水軍”被一家網絡公關公司雇傭來獲取利益,并在互聯網上集體炒作某個話題或人物,以宣傳、推廣或攻擊某些人或產品。在“網絡推手”的領導下,這些員工以各種方式、各種名義在各大網絡論壇上發帖,為他人發帖和回復創造動力。
對此,相關法律解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信息刪除服務牟利,或者明知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信息發布服務而進行賠償,擾亂市場秩序,有下列“情節嚴重”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非法收入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個人;(二)違法經營單位數額在1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發言人孫強調說,這條規定必須建立在演員知道發布的信息是假的基礎上。“如果行為人不知道發布的信息是虛假的,即使他收取了一定的費用,也不應被視為非法經營罪。”
但是,對于通過信息網絡向他人提供有償刪除信息服務,司法解釋并不要求行為人知道刪除的信息是虛假的。國家依法保護信息網絡用戶正常合法的信息交換活動,這是信息網絡服務基本市場管理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孫表示:“行為人有償刪除信息網絡用戶發布的真實信息的行為,不僅侵犯了廣大網民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信息網絡服務的市場秩序。對非法經營罪的定罪和處罰是以法律為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