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對年假補償做出回應]這是真的嗎?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微信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這個消息,沒有休年假的人可以要求經濟賠償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日發布了一個案例,解釋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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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對年假補償做出回應]這是真的嗎?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微信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這個消息,沒有休年假的人可以要求經濟賠償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日發布了一個案例,解釋并指出工人不享受年度年假的五種情況。案例
陳驍于2014年加入一家公司。2018年,公司與公司未能通過協商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協議。合同被解除,公司依法支付了經濟補償金。陳驍認為,雖然公司已經為解除勞動合同支付了經濟補償金,但他已經工作了10年,不滿20年,2018年仍有10天帶薪年假。由于工作原因,公司需要為無薪年假支付相應的補償。
公司認為陳驍不是因為自己的原因而提出休年假,而是在2017年休了兩個月的病假,所以他不同意支付年假補償金。
經審理,仲裁委員會認為,由于陳驍2017年的病假未超過3個月,公司仍需支付陳驍2018年未休年假的工資。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指出,《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當年不享受年假,有五種情況需要滿足:
第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假期天數多于年假天數;
二是事假累計超過20天,單位不按規定扣工資;
第三,員工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病假超過2個月。
第四,累計工作時間為10年不滿20年,累計病假超過3個月。
5。工作20年以上,請病假4個月以上的人員。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分析認為,陳驍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種情況,應該有權休年假。公司離職時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那么,今年的假期還沒有結束嗎?如果公司沒有年假,怎么能抱怨呢?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員工可以享受5-15天的法定年假。然而,許多公司除了國家法定年假之外,還給予員工一定數量的公司福利年假,并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當年12月31日之前未完成福利年假的員工將自動失效。“自動撤銷條款”有效嗎?
對此,《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3條規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規定的年假天數和無薪年假工資高于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規定執行”。
可見,福利年休假超過法定標準不屬于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對福利年休假天數和是否支付工資有相應的自主權,可以通過協議或規定來實施。因此,為福利年假設定“延遲取消”條款不會違反國家法律或損害工人的利益。這是一個合法有效的條款。
如果員工的福利年假過期,根據公司內部政策和規定,可以“自動作廢”。此后,雇員不能再要求雇主的權利和利益,如無薪年假的工資。當然,除非公司同意,如果政策允許延長一段時間,員工仍然可以根據延長條款享受未休的福利年假。
雇員的帶薪年假取決于法律賦予的權利。雇主應支付工資的300%,而不是安排年假。既不安排休假也不支付報酬的,應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國務院第七條第《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項規定,單位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安排員工休年休假、不支付年休假工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根據其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的數額向員工支付賠償金。對于那些拒絕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