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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沙拉夫死刑被取消 我國什么情況會停止執行死刑?

  【穆沙拉夫死刑被取消】這是怎么一回事呢?當地時間1月13日,巴基斯坦高等法院取消了對該國前總統穆沙拉夫的死刑判決。巴基斯坦高等法院認為,判處穆沙拉夫死刑的特別法庭“違反憲法”。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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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穆沙拉夫死刑被取消】這是怎么一回事呢?當地時間1月13日,巴基斯坦高等法院取消了對該國前總統穆沙拉夫的死刑判決。巴基斯坦高等法院認為,判處穆沙拉夫死刑的特別法庭“違反憲法”。

      據阿聯酋《海灣新聞》1月13日報道,當日,拉合爾高等法院宣布特別法庭的成立“違反憲法”。這意味著,特別法庭關于判處穆沙拉夫死刑的裁決將不會得到執行。

      另據巴基斯坦《黎明報》1月13日報道,正在審理穆沙拉夫反對死刑判決的上訴的拉合爾高等法院還裁定,針對這位前總統的“叛國罪”未被依法審理。高等法院將很快發布一項簡短指令。

      拉合爾高等法院的三名法官共同做出了這一裁決。

      2019年12月17日,巴基斯坦負責審理前總統穆沙拉夫案件的特別法庭以“叛國罪”判處穆沙拉夫死刑。

    我國什么情況會停止執行死刑?

    穆沙拉夫死刑被取消 我國什么情況會停止執行死刑?

      死刑是一種剝奪罪犯生命的最嚴厲的刑罰方法,所以無論判決死刑和執行死刑都必須十分慎重。為此,法律對執行死刑的程序作了嚴格的規定。執行死刑命令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然后由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原審人民法院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后應當在7日內交付執行。但是,原審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之前如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死刑,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懷孕。

      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接到停止執行死刑的報告后,應當認真進行審查核實,經審查后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辦法:一是進行改判。人民法院認為判決確實有錯誤,或者罪犯確實揭發了重大犯罪事實,或者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按照死刑復核程序予以改判;對正在懷孕的犯罪分子也應當予以改判。這樣,原來的死刑判決就不再執行了。二是恢復死刑的執行。人民法院確認原判決沒有錯誤;或者確認罪犯檢舉揭發重大的犯罪事實等情況不屬實;或者罪犯雖有揭發犯罪事實等立功表現,但不需要改判,仍然應當執行死刑的。對這種情況,必須由原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長再次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恢復死刑的執行。

      執行死刑時,負責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即應當查驗清楚將要交付執行的罪犯確系被判處死刑者本人。為此,不僅應認真核對罪犯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和住址等,還要核對其犯罪事實,同時還需訊問其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我國如何執行死刑?

    穆沙拉夫死刑被取消 我國什么情況會停止執行死刑?

      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及有關司法解釋,死刑執行程序分為三個階段:處決前的準備階段、執行處決階段、執行處決后的處理階段。

      1、處決前的準備階段。它是指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后所做的執行處決的組織準備工作階段。這一階段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執行死刑任務的合法性和法定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00條的規定,執行死刑任務的法定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或由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判決(裁定)和執行死刑命令二者缺一不可,否則就不能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11條還規定,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執行前檢查后應停止執行死刑的法定事由: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罪犯在懷孕,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有簽發死刑命令權力的法院。刑法第49條還對使用死刑在犯罪主體上作了限制性的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執行死刑任務的法定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司法實踐中,因受當地的執法環境,經費狀況,刑場設施等因素的影響,如某些地方考慮到社會震懾作用,經費緊張等,要求執行死刑集成批進行,造成一部分案件的死刑執行命令下達后等待另一部分執行命令的下達而超過七日的法定期限執行。這就要求更新觀念,嚴格遵守訴訟法的規定,對執行死刑不必件件都召開群眾大會,只應對一些特別重大的惡性案件和典型案件通過群眾大會的方式進行公開處理。

      (2)組織執行死刑任務的領導小組,制定詳盡執行死刑方案。執行死刑任務因其涉及的方面很多,是一項綜合性的工作,需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武警部隊等協調配合統一實施,任何一個部門或環節發生問題時都會給整個執行工作帶來嚴重后果,所以在接到執行死刑任務后必須組織由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的領導小組,明確各部門工作職責。領導小組應設立執行總指揮開展工作情況。執行死刑任務的領導小組應召開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的聯席會議,根據執行死刑罪犯人數、社會環境、刑場、宣判場地、行車路線、天氣變化及各實施階段的時間安排,對意外事故的處理方法等,制定出詳盡的執行方案,使執行工作有章可循,萬無一失。

      (3)確定執行死刑人員,明確各自職責。根據1997年5月13日頌上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死刑任務的法定執行者。在接到執行死刑任務后,執行死刑任務領導小組要做好擔任執行任務的司法警察的工作。選派有射擊技能、有高度的政治覺悟和責任心,有堅定的社會主義信念和維護法律尊嚴的自覺性的司法警察擔任執行死刑射擊手。向執行死刑射擊手交待工作必須詳盡、具體、明了,如介紹罪犯的姓名、性別、身高、特長、案由、犯罪情況,罪犯在羈押地的表現,罪犯的親屬情況等有關情況,并須做好相應的措施。確定執行人員包括:?確定死刑刑場指揮人員;?確定射擊手;?確定架手;?確定準備射擊手(或補射手);?確定警戒人員。一般情況下,刑場由一名司法警察擔任刑場總指揮,一名死刑罪犯配置三名司法警察(特別情況可配置多名),兩名押解武裝警察,組成一個執行小組,并由執行死刑射擊的司法警察擔任該小組負責人。

      (4)認真查看死刑執行場地、行車路線、配備武裝、警具、通訊聯系設備等。

      2、第二階段,執行處決階段。它是指從驗明正身到押赴刑場、執行處決這一階段,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確定執行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12條第2款對死刑的執行方法做了概略性的規定:“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實踐中一般情況是槍決的方法執行,但對于槍決的部位,槍械的種類等,未作具體規定,各地的執行方法不統一,如槍擊的部位有頭部、心胸部,選用槍械有步槍、手槍。在實踐中,有些地方開始改進死刑執行方法,采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槍決或注射方法執行。

      (2)驗明正身。一般在處決前一天進行。驗明正身是指人民法院對準備交付執行死刑的罪犯,查明其是否為依法應被執行死刑的罪犯本人的行為,目的是認準被執行死刑的對象,防止錯殺無辜,是對死刑罪犯被執行前必經的程序,主要是查明罪犯身份情況,核對犯罪事實等。驗明正身是罪犯被執行死刑前的最后一次面對審判人員為自己說話、辯解的機會;人民法院則通過驗明正身證實罪犯是否確系應被處決者,查明是否有不應執行死刑的情況,重點要查清:?查明罪犯身份證實其確系應被處決者;?核對罪犯年齡,對育齡期的女犯,應詢問其是否懷孕,月經是否正常;?核對罪犯犯罪事實的情況,對罪犯認罪服判,悔過的敘述,不服判的話,甚至喊冤的話,一些反動的或誹謗言詞,都應如實記錄,為今后研究案件總結審判經驗提供材料;?詢問罪犯的遺言或其交出信札的情況。不少罪犯在被執行死刑前都流露出對本人犯罪行為的后悔,對家人和生活的眷戀等,這些都是進行法制宣傳的素材;罪犯在臨死前總有一些個人債務要作交代,如果罪犯上述的關于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實事囑托等,特別是一些罪犯有民事方面的囑托需要轉告他人,但沒有留下遺書,總是在驗明正身時口頭說出來,這就成了罪犯生前對民事交代的唯一根據,驗明正身時必須對上述情況如實記載,驗明正身筆錄記過錯后交驗明正身的審判員審閱后簽名,書記員也應簽名,罪犯簽名按手印。

      (3)監刑前死刑罪犯的關押。人皆畏死,死刑罪犯在得知其將招待刑罰死刑后,思想往往很不穩定,出于求生的本能,可能鋌而走險。因此,從驗明正身到執行死刑雖然時間不長,但罪犯的危害性極大,應將其單獨關押。另外,基于人道的考慮,對罪犯在生活上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盡量予以滿足。

      (4)從羈押場所押解到刑場。在羈押場所將死刑罪犯提出移交司法警察后,司法警察仔細核對死刑犯的姓名、案由、年齡等情況,防止提錯,同時對死刑罪犯照像、驗明正身,司法警察要隨時注意死刑罪犯的動態,抓住其手臂,防止自殺、自殘、報告等行為的發生。司法警察對死刑罪犯捆綁好死刑執行繩、頸繩、腳繩,聽從指揮人員的指令迅速將罪犯扣解上車,扣解過程中的武裝警察押解,司法警察擔任警戒,同時注意穩定罪犯的思想情緒。

      將死刑罪犯押解到指定地點后,應嚴格看管,無關人員禁止與罪犯接觸,司法警察要努力穩定死刑罪犯情緒,靠知死刑罪犯到達刑場的口令,防止吵鬧、喊叫,做好宣判的準備工作,檢查捆綁是否結實,系好頸繩以防上在審判中喊鬧,并按宣判的出場順序押站好。同時刑場法警指揮長檢查射擊手的執行死刑的射擊用槍,發給子彈,裝入彈夾后并關好保險,每名射擊手彈夾中只能裝填一粒死刑射擊用彈。當審判長宣布死刑罪犯到會場的指令后,押解的司法警察要精力集中,動作敏捷,立即將死刑罪犯押進宣判會指定位置站好,宣判時密切注意死刑罪犯的動向,防止鬧會,宣判完畢后根據指揮長(審判長)指令將死刑犯押赴刑場。

      將死刑罪犯押解到指定地點后,應嚴格看管,無關人員禁止與罪犯接觸,司法警察要努力穩定死刑罪犯情緒,靠知死刑罪犯到達刑場的口令,防止吵鬧、喊叫,做好宣判的準備工作,檢查捆綁是否結實,系好頸繩以防上在審判中喊鬧,并按宣判的出場順序押站好。同時刑場法警指揮長檢查射擊手的執行死刑的射擊用槍,發給子彈,裝入彈夾后并關好保險,每名射擊手彈夾中只能裝填一粒死刑射擊用彈。當審判長宣布死刑罪犯到會場的指令后,押解的司法警察要精力集中,動作敏捷,立即將死刑罪犯押進宣判會指定位置站好,宣判時密切注意死刑罪犯的動向,防止鬧會,宣判完畢后根據指揮長(審判長)指令將死刑犯押赴刑場。

      (4)刑場上的實施方法。將死刑罪犯押到刑場后,指揮長應下達“下車”的口令,押解司法警察迅速、準確地將死刑罪犯押到預定位置,令其背對射擊手跪下,如死刑犯不服從,押解的司法警察可采取強制措施讓其服從,為射擊創造良好的條件,射擊手根據現場法警指揮長的指令“裝填子彈”,射擊時持槍裝子彈后站在射擊線上,迅速舉槍瞄準死刑的頭的后枕部等候射擊命令,執行現場法警指揮長根據情況適時下達“射擊”命令,射擊手聽取口令,射出。射擊完畢后刑場法警指揮長下達“驗槍”口令,射擊后迅速驗槍后關好保險,持槍站好。

      3、處決后的處理階段。這個階段指死刑犯被處決斃命后,進行尸體處理及報告執行情況的階段。包括以下內容:

      (1)死罪犯尸體的處理。對死刑罪犯執行死刑完畢后,經人民法院法醫、人民檢察院臨場監督的檢察員確認死刑罪犯死亡后,尸體方可作處理。死刑罪犯執行后的尸體或火化后的骨灰,可以允許其家庭認領,法律嚴禁任何人為被處決的罪犯舉喪滋事和借此進行擾亂社會秩序的其他活動。

      隨著我國醫學事業的發展,一些醫療、醫學教育、醫學科研單位為進行科學或做器官移植手術,提出了利用死刑罪犯尸體或尸體器官的要求。執行死刑后的罪犯尸體以下幾種可供利用:?無人收殮或家屬拒絕收殮的;?死刑罪犯自愿將尸體交醫療衛生單位利用的;?經家屬同意利用的。利用死刑罪犯尸體或尸體器官要求嚴格保管,注意影響,一般應在利用單位內部進行。經執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允許衛生部門的手術車開到刑場摘取器官,但不得使用有衛生部門標志的車輛,不準穿白大衣。摘取手術完成時,不得解除刑場警戒。尸體被利用后,由火化場協助及時火化;如城埋葬或其他處理的,由人民法院通知家屬前往火化場領取。

      (2)執行完畢報告執行情況。執行死刑的全部過程由在場書記員寫成筆錄。存入案件卷宗永久保存。執行死刑筆錄要求完整、準確。其內容包括:?罪犯姓名、案由、執行死刑地點、時間、天氣(應寫明晴、陰、雨、霧等);?刑場指揮執行人的姓名及職務,監場監督人的姓名及職務,執行法警的姓名及職務;?應記明用來執行的槍支型號、槍擊部位,幾槍致罪犯斃命及斃命的具體時間等,如一槍示致命又補槍時,應記明補槍人的姓名、職務、補槍部位及槍數;?將筆錄交給檢驗的法醫,如法醫填寫驗明罪犯確已斃命的情況,并簽名。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將死刑執行情況報告給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級人民法院,并通知罪犯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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