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被拐女孩被救】1月14日15時36分,昭通市公安局昭陽分局永豐派出所接到報案:兩歲半女孩信某于1月14日15時左右在昭陽區永豐鎮三甲村街上被人拐走。 接到報警后,市區兩級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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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被拐女孩被救】1月14日15時36分,昭通市公安局昭陽分局永豐派出所接到報案:兩歲半女孩信某于1月14日15時左右在昭陽區永豐鎮三甲村街上被人拐走。
接到報警后,市區兩級公安機關迅速成立專案組開展案件偵破工作,主要領導第一時間趕到案發現場組織指揮案偵工作。專案組通過調取視頻監控、走訪調查、組織追捕等相關工作,經過26多個小時的晝夜奮戰,于1月15日18時28分在昭魯快捷通道黑泥地村口將孩子成功解救,將犯罪嫌疑人當場抓獲,孩子已于當晚由父母安全接回。
嫌犯是否涉嫌拐騙兒童罪。那么,拐騙兒童罪怎么認定?拐騙兒童罪怎么判刑?
本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界限
1、客體要件不同。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而拐賣婦女、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因而性質不同。
2、犯罪對象不同。拐騙兒童罪的對象只限于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對象范圍廣,既可以是成年婦女,也可以是兒童。
3、犯罪目的不同。拐騙兒童罪,主要是為了收養或者使喚、奴役,而拐賣婦女、兒童罪則是貪圖錢財,販賣牟利。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販賣牟利,則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扣作人質,以此向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勒索錢財的,則不是拐騙兒童罪,應依本法第239條之規定,以綁架罪論處。
按《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妒震B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量刑時,對于多次拐騙兒童的;對被拐騙兒童有奴役、虐待情節的;對被拐騙兒童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對造成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憂慮成疾或導致其他嚴重后果的,均應依法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