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性侵犯案件中如何判決一個女孩的母親用聲音威脅他人的生命
4月13日,接近鮑的人對說 鮑曾邀請“養女”小珂(化名)做家教,給零用錢、微信紅包和轉賬等。小珂的媽媽說她以前從沒向包要過錢。小珂的母親還說,那個人威脅他的女兒說,如果他告訴她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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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接近鮑的人對說
鮑曾邀請“養女”小珂(化名)做家教,給零用錢、微信紅包和轉賬等。小珂的媽媽說她以前從沒向包要過錢。小珂的母親還說,那個人威脅他的女兒說,如果他告訴她真相,我會殺了你的母親。
目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已向山東派出聯合檢查組,對包謀謀案的處理情況進行監督。
4月11日,卷入“涉嫌性侵和養女”事件的鮑身邊的人對這條爆炸性新聞發出了書面回應,并附有9段手機錄音屏幕。這些錄像屏幕記錄了2016年至2017年與“養女”小芳(化名)的疑似聊天。
在聊天記錄中,“小芳”提到了許多親密的內容,如“親愛的”、“結婚”,而“小芳”也提到鮑要等她兩年,兩人還同意拍結婚照。然而,聊天記錄的真實性還有待證實。
然而,該書面回復回避了兩人是否有過性關系,并被指控強迫小芳觀看“戀童癖視頻”。
根據之前的報道,小方說,自2016年以來,他一直被“養父”包余明控制在山東煙臺的一套公寓里。他曾多次遭到性侵犯,并試圖自殺。在報警后,警方撤回了案件并提起了訴訟,但沒有任何進展。
我希望這個案子不會結束。在這種情況下,上述涉案女孩的母親說,她的女兒受到威脅。那么,威脅他人是什么罪呢?如何判決威脅他人生命?
威脅他人是什么罪?
可能構成恐嚇罪,是指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我、名譽、財產、他人安全有危險的犯罪行為。臺灣刑法中的反自由罪之一。構成要素如下:
1.這一罪行侵犯的合法利益是一個人日常生活的安寧和不受他人恐嚇而安全生活的自由。
2.本罪的客體是單一自然人。
3.這種犯罪行為是恐嚇,即告知他人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的傷害。讓他們害怕。損害的內容僅限于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和財產的損害。行為人只要客觀地告知他人損害的內容就足夠了,無論行為人是否有實現損害的主觀意圖。行為人告知的邪惡傷害必須由行為人控制,客觀上,一般人認為足以造成傷害。
恐嚇行為必須以直接或明確的間接方式進行,不包括不確定的間接方式。所謂的間接確定指的是這樣一個事實,即盡管肇事者沒有直接恐嚇受害者,但他將恐嚇情況告知了具體的人,并明確告知了受害者。所謂不確定間接性是指犯罪人只威脅未指明的人,并不表示任何人會向受害者傳達威脅事實。
4.行為人的恐嚇行為一旦完成,會使受害人內心產生恐懼,從而構成本罪,而行為人的恐嚇不會成為事實。
如何判決威脅他人生命?
首先,情節不嚴重,不足以實現刑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對他人進行刑事調查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威脅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偷聽或者散布他人隱私的。
二、如果ci
(二)追逐、攔截、辱罵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行帶走或任意損壞或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擾亂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嚴重混亂的。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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