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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晚7點左右,一輛9人車在濱陽段撞上滄朔高速公路S40中央護欄,并立即引發火災。事故導致2人死亡,7人受傷,包括一名4個月大的女嬰。事故發生后,自治區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管理支隊第四大隊民警立即趕到事故現場進行處置,并通知賓陽消防隊和120名救護人員。當救援人員到達現場時,他們發現一輛小型普通公共汽車被大火燒毀,無法辨認車牌號碼和具體的車輛類型。巴士司機和一名4個月大的嬰兒在火災中喪生,另外7名乘客不同程度受傷。隨后,七名傷者被送往賓陽縣人民醫院治療。據了解,這輛巴士是從廣東東莞開往云南文山的。該公交車在往龍安方向行駛至貴港至賓陽S40滄朔高速公路路段時,由于車速過快,與高速公路中央護欄相撞后自燃。根據初步調查,當時車上有9個人。事發后,7人順利逃脫,但由于火勢蔓延過快,司機魏和一名4個月大的女孩被困在車內死亡。目前,事故原因正在進一步調查和處理中。

1。如果造成事故的車輛有保險,車主、司機和購買保險的保險公司可以一起被起訴。2。被保險保險公司應當在責任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行為人承擔。3。受害人遭受人身傷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誤工而減少的醫療費用和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用。如果受害者因受傷致殘,賠償義務人還應賠償因生活需要增加而發生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工作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受撫養人的生活費用,以及因康復護理和持續治療而實際發生的必要康復、護理和隨訪治療費用。被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救助和治療情況支付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家屬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被害人親屬處理喪葬費、住宿費和工作時間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4。法律依據: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交通事故對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強制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第三者保險”)的機動車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賠償責任:(1)承保強制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在責任限額內賠償;(2)不足部分由根據保險合同承保三種商業風險的保險公司賠償;(3)如仍有不足,侵權人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賠償。被侵害人或其近親屬請求承保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規定:第八十六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違反限速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1 .速度超過10%以下的,給予警告;2。車速限制在50公里以內,超速10%以上20%以下的,處以50元罰款。超過限速20%但不足50%的處以100元罰款。如果超速超過50%但低于70%,罰款30
5、在限速100公里以上的道路上行駛,限速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200元;超過限速50%但不足70%的,罰款1500元;超過限速70%的,罰款2000元。
第87條
旅游客車、公路客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車輛超過限速50%以下的,罰款200元;超速50%罰款500元,每增加5公里罰款200元,但最高不超過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