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記錄作為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的決定》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7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12月26日發布的決定,微信.....
13350001979 立即咨詢此文章已經幫助了:108815人
[聊天記錄作為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的決定》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7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12月26日發布的決定,微信和微博聊天記錄可以正式用作未來訴訟的證據。根據該決定第14條,電子數據包括以下信息和電子文檔:
網頁、博客和微博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訊信息。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文件、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和其他電子文件;以數字形式存儲、處理和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其他信息。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曾經有過微信和微博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來判斷的案例。該決定的頒布標志著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正式確認微信和微博聊天記錄在司法解釋中的證據地位。第50
包括哪些法律證據?證據的法律特征是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條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所有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1)物證;
(2)書面證據;
(三)證人證言;
(四)受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說明;
(6)評估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在用作判決案件的依據之前必須經過核實。
1。客觀證據是客觀事實材料。這不可能是主觀推理。調查人員不能根據調查人員的主觀判斷要求證人、嫌疑人和被告人作出陳述。我們不能對嫌疑人、被告和證人的陳述進行歪曲和片面的記錄。我們不僅收集和出示被告有罪的證據,而且也不出示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刑訊逼供獲得的口供和證言不能作為證據。從推理中得出的結論不能用作證據。
2。相關證據證明的事實必須是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與定罪和判刑無關的事實不是證據。
3。合法性收集證據的方法必須合法。一方提出的證據必須經過另一方的交叉質證,才具有合法性。未經核實的證據不能作為判決案件的依據。證據的形式必須合法。也就是說,它肯定是《刑事訴訟法》引用的八種證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