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文斌被判死刑】2020年1月16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孫文斌故意殺人一案,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孫文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審理查明,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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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文斌被判死刑】2020年1月16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孫文斌故意殺人一案,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孫文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孫文斌及親屬將其母孫魏氏送至民航總醫院治療。因孫文斌不滿醫生楊文對其母的治療,懷恨在心、意圖報復。12月24日6時許,孫文斌在急診搶救室內,持事先準備的尖刀反復切割、扎刺值班醫生楊文頸部,致楊文死亡。孫文斌作案后報警投案,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文斌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處罰。孫文斌作案后報警,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應依法認定為自首。鑒于孫文斌犯罪性質極其惡劣,殺人手段特別殘忍,情節、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雖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從輕處罰。法院依法當庭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庭審中,法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充分的舉證、質證,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被告人孫文斌當庭表示認罪。
部分全國和北京市人大代表、新聞媒體、社會各界群眾等旁聽了庭審。這個審判是公平的,楊醫生可以安息了。
所有死刑,上訴的經過二審宣判,沒上訴的高級法院要核準。但都必須再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核準后7天內執行。因為要最高法核準,一審二審不會告訴哪天執行,最高法也不會提前告知哪天核準,書面不告知,只有即將核準時法院內部的人可能知曉,為了安全內部的人一般不會提前泄密要核準了。
一般提前一天告知本人和家屬,告知媒體一般執行當天,也有提前一天的。但一審宣判到核準,期限不一。雖然一二審有時間限制,但主要因為最高院核準期限沒有時間限制。想多久就多久。一般最高法院不開庭三人小組復核。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這是對一審期限的規定。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要逐級上報最高院核準,在司法實踐中,對死刑復核期限可長可短,視案件情況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法院在接到執行通知7日內交付執行。
死刑復核制度是對判處死刑的判決和裁定進行審查和核準的制度,包括對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復核程序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審查和核準。死刑復核制度具體表現為死刑復核程序,內容包括死刑案件的報請復核、復核和核準等。
《刑事訴訟法》第四章死刑復核程序
第二百三十五條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三十六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三十七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對于不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