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武大郎商標被駁】近日,北京,網曝一公司申請“武大郎”商標被駁回,理由為武大郎是我國烈士,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14日證實確有此事。申請該商標的代理申報公司稱,同名的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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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武大郎商標被駁】近日,北京,網曝一公司申請“武大郎”商標被駁回,理由為武大郎是我國烈士,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14日證實確有此事。申請該商標的代理申報公司稱,同名的有位武大郎確實是烈士,駁回文件已被商標局收回,對方稱會重新下發審查意見。
依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申請人申請商標注冊的時候,如果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已經注冊或者通過初審的商標相同、近似的,商標申請就會被駁回。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四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依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局駁回申請人的商標注冊申請后,如果申請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審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四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六條 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注冊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注冊決定或者復審決定生效。
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準予注冊的商標,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步審定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自該商標公告期滿之日起至準予注冊決定做出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注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