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張建國因非法發放貸款而被捕時你通常會如何判決他
[[張建國決定逮捕]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報道,湖南省監察廳、湘潭市公安局對華融湘江銀行原黨委委員、常務副行長張建國涉嫌受賄、非法發放貸款、貸款詐騙等案件進行調查后,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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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建國決定逮捕]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報道,湖南省監察廳、湘潭市公安局對華融湘江銀行原黨委委員、常務副行長張建國涉嫌受賄、非法發放貸款、貸款詐騙等案件進行調查后,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幾天前,益陽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收受賄賂、非法發放貸款為由,決定逮捕張建國。
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這涉及兩項罪行。賄賂罪經常被提起,那么非法發放貸款罪一般是如何判決的呢?立案的標準是什么?
非法發放貸款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向關聯方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個人非法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2 .單位非法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非法發放貸款罪的一般刑罰是什么?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大額貸款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聯方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聯方范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相關財務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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