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記錄可以作為什么樣的法律證據
[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將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訂決定對電子數據的范圍作了詳細規定,同時規定了電子數據的審查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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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將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訂決定對電子數據的范圍作了詳細規定,同時規定了電子數據的審查和判斷規則,完善了電子數據的證據規則體系。
根據修訂決定,電子數據包括網頁、博客和微博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訊信息。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文件、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以數字形式存儲、處理和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其他信息。
修改決定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生成、存儲和傳輸電子數據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和軟件環境的完整性和可靠性等7個因素,對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做出綜合判斷。同時,修改決定明確規定,電子數據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除非有充分證據予以推翻。
法律證據有哪些類型?
以下是與中國三大訴訟法相關的證據類型:
一、《民事訴訟法》第63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聲明;
(二)書證;
(三)物證。
(4)視聽資料;
(5)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評估意見;
(八)勘驗筆錄。
二。《刑事訴訟法》第48條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所有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4)受害者的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說明;
(6)評估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三、《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證據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3)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6)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證據的特征是什么?
1.客觀性證據是客觀事實材料。這不可能是主觀推理。調查人員不能根據調查人員的主觀判斷要求證人、嫌疑人和被告人作出陳述。我們不能對嫌疑人、被告和證人的陳述進行歪曲和片面的記錄。我們不僅收集和出示被告有罪的證據,而且也不出示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刑訊逼供獲得的口供和證言不能作為證據。從推理中得出的結論不能用作證據。
2.相關證據證明的事實必須是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與定罪和判刑無關的事實不是證據。
3.合法性收集證據的方法必須合法。一方提出的證據必須經過另一方的交叉質證,才具有合法性。未經核實的證據不能作為判決案件的依據。證據的形式必須合法。也就是說,它肯定是《刑事訴訟法》引用的八種證據之一。除了八種形式之外的證據不會被法庭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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