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烏龜的女主人被判刑如何判決非法購買瀕危野生動物
4月28日上午,市下級法院舉行聽證會,對一起非法收購瀕危野生動物的刑事案件進行了判決。被告王某因購買甲魚被判刑。 84年碩士畢業后,王某從事期貨工作。由于平時工作繁忙,養龜成了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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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上午,市下級法院舉行聽證會,對一起非法收購瀕危野生動物的刑事案件進行了判決。被告王某因購買甲魚被判刑。
84年碩士畢業后,王某從事期貨工作。由于平時工作繁忙,養龜成了她緩解壓力、放松身心的方式。
2019年9月,王看到周在他的朋友圈里曬出兩張海龜的照片,覺得很不錯。他問周在哪里買的。后來,周給賣家發了微信名片(另行辦理)。加入好友后,王通過瀏覽對方朋友圈里的"廣告",迅速發現了一只腿上有紅點的烏龜。龜殼上標有“21”作為代碼。
“這是什么樣的?”
“這叫紅腿。它非常有營養。”
王隨后將1100多塊錢轉給對方,并買下了“紅腿”。交易結束后,賣家多次發送微信,要求王刪除雙方的所有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我的朋友周告訴她,她很小心,因為對方賣的一些海龜是非法的。
作為一個海龜愛好者,王某養了不少品種。在與朋友的聊天中,她說,“我有一只黑色的海龜,三只斑點的池塘海龜,一個鉆石圖案,一個黃色的邊框,缺少一只陸地海龜。”王某除了熟悉龜的習性和飼養方法外,還非常清楚沒有相關的飼養許可證是不能購買龜的。
同年12月,警方接到有關線索后,在王的住處將其逮捕。經鑒定,這些紅腿龜被列入《CITES公約》附錄二(即《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是瀕危野生動物。事件發生后,他們被浙江省野生動物救助繁育管理中心接收。
下級法院以非法收購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
非法收購瀕危野生動物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六十四條[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應當起訴。
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所列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所列附錄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以及上述馴養繁殖的物種。
第65條
[非法收購、運輸、銷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和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產品案(刑法第341條第1款)非法收購、運輸、銷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應予起訴。
本條規定的“購買”包括為營利、自用等目的的購買。“運輸”包括攜帶、郵寄、使用他人、使用運輸工具等行為。“銷售”包括以盈利為目的的銷售和加工。
非法收購瀕危野生動物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刑法》第341條
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稀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銷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稀瀕危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律、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內狩獵,或者使用違禁工具、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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